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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永秀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永秀,男,1948年4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永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永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方永秀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悬挂临海LH051506防盗备案号)从临海市括苍镇驶往永丰镇下山头村。16时58分许,途径临石线0KM+600M处即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路段时,在逆向行驶过程中碰撞在人行横线行走的行人何泽民,造成何泽民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方永秀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方永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案发后,旁人报警,被告人方永秀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就民事赔偿事宜被告人方永秀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证件返还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何某的证言,公安干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方永秀的供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永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永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永秀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永秀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永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继红人民陪审员  洪方海人民陪审员  林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鲜伟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