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会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会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1332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332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节雨,该行不良贷款清收大队中队长。被告:刘会来,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银行”)与被告刘会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节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会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会来偿还原告岳西农商银行贷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07年4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9.69%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会来于2006年12月27日在原告岳西农商银行来榜支行(原来榜信用社)借款30000元,期限11个月,月利率9.69%。期限内被告刘会来支付了截止2007年3月31日前的利息,到期后被告刘会来未按约还本付息。逾期后原告岳西农商银行信贷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未果。现因被告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列请求,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刘会来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刘会来向岳西农商银行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1个月,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约定利息为月利率9.69‰。借款期限内,刘会来支付了截止2007年3月31日前的利息。此后刘会来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经多次催收未果,岳西农商银行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岳西农商银行提交的借款借据、催收借款通知单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岳西农商银行向刘会来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岳西农商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借款合同义务。刘会来作为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岳西农商银行请求刘会来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会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7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9.69‰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刘会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正宇人民陪审员 储映东人民陪审员 魏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储畏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