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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与周国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周国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434号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如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刚,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员工。被告周国星,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原告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溪市分公司诉被告周国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孙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