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与郑培德、陈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郑培德,陈燕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民初859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东梅路黄厝尾路段。法定��表人:黄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聪,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娜,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培德,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陈燕明,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培德、陈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培德、陈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7423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6年2月6日,被告郑培德认欠原告货款74231元。后一直没有付还。本案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郑培德、陈燕明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培德向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购买饲料,至2016年2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郑培德认欠原告货款74231元。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郑培德与被告陈燕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查明,本案诉讼期间,被告郑培德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货款8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培德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郑培德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郑培德所负债务发生于其与被告陈燕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郑培德、陈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培德、陈燕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货款66231元并赔偿该款逾期付款损失(���算方法: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减半收取828元,由被告郑培德、陈燕明负担,该款原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预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同意垫付,被告郑培德、陈燕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行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立好康兽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奕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喜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