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葛明海、张玉华信用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葛明海,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葛明海,男,1961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张玉华,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葛明海、张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明海、张玉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葛明海、张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