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玉清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清,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214号原告冯玉清,男。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马冬梅,镇长。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福桂,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冯玉清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玉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冯玉清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王晓蓉审判员 白雪英审判员 郝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经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