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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齐昌鹏、胡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昌鹏,胡强斌,王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齐昌鹏,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胡强斌,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方林,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齐昌鹏与被执行人胡强斌、王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昌鹏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胡强斌、王方林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强斌向申请执行人齐昌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被执行人王方林向申请执行人齐昌鹏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5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被执行人胡强斌负担案件受理费417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王方林负担案件受理费973元、执行费95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强斌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方林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