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宋建军、魏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宋建军,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址:会宁县会师镇。法定代表人高伟强。委托代理人胡东明,该行客户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小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建军、魏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2016)甘0422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2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樊永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