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吴琪与黄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琪,黄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2087号原告:吴琪,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黄明平,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区人,经商,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吴琪与被告黄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琪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黄明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明平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0元,并以26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2月5日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截止2017年6月5日,共17个月,暂计利息88,400元-已支付利息17,420元=70,9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共360,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5日,被告黄明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2016年2月6日,被告黄明平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因自己急需��钱,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及利息,被告均以暂时无钱可还要求迟延偿还予以推脱。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借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290,000元,其中2015年12月5日借款260,000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黄明平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事实未提出异议。另查明,2017年1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7,42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借款借据,原、被告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应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取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在合理期限而未履行还款义务,对本案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明平在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归还原告吴琪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70,980元(利息以本金2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止),合计360,980元。2017年6月6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4元,减半收取3,357元,由被告黄明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