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执4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光喜、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喜,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光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本院在执行张光喜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存款182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