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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杜飞、刘茹、杜建鹏、夏省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杜飞,刘茹,杜建鹏,夏省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被执行人杜飞,男。被执行人刘茹,女。被执行人杜建鹏,男。被执行人夏省会,男。刘刚申请执行杜飞、刘茹、杜建鹏、夏省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夏省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3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雷政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