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齐与罗雄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罗雄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齐,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江南镇。被执行人:罗雄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齐与被执行人罗雄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