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建峰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建峰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2民特3号申请人:范建峰,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申请人范建峰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范建峰称,1993年5月19日申请人外出,2017年6月2日返回家中,发现其已在2003年11月28日被宣告死亡,给其生活造成诸多不便,故要求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28日,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万民特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范建峰死亡。2017年6月2日,被宣告死亡人范建峰从外地返回家中。经申请人范建峰的父亲范某甲、母亲王某甲、妹妹范某乙确认系申请人范建峰本人。本院调查了解了村民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三人均证实确系范建峰本人。王显乡范家村委会提供证明亦证实申请人系本村村民范建峰。本院认为,2003年11月28日本院依据张亲亮(申请人原配偶)的申请宣告范建峰死亡,申请人范建峰已于2017年6月2日返回家中,经调查确系范建峰本人,如不撤销申请人范建峰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必然给申请人范建峰今后生活造成影响。现申请人范建峰要求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书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万荣县人民法院(2002)万民特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英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