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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强胜劳保用品批发部与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刘改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强胜劳保用品批发部,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刘改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47号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强胜劳保用品批发部,住址地西安市新城区华清东路188号西北五金市场东前排7号。经营者:项龙,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住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经营者:陈晨,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改弟,女,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强胜劳保用品批发部与被申请人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刘改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强胜劳保用品批发部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刘改弟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贺圈镇陈晨油井物资门市、刘改弟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