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世纪抢劫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01号被执行人:王世纪,男,200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永勤乡立功村8组。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世纪抢劫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服刑期未满,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曹铁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