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美玲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玲,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1306号原告:徐美玲,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陈小平,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美玲与被告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美玲向泰顺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告陈小平以帮人代还贷款、信用卡为由向多人融资借款涉款项一百余万元,现资金无法偿还,要求处理。现泰顺县公安局已致函(泰公函【2017】93号)告知本院,依法对原告报案受案初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函告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顺县公安局处理。审 判 员 池万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泽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