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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于太武与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太武,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跃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623号原告于太武,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与丰乐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21945620。法定代表人许炳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伟、余淼,该公司员工。被告孟跃峰,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于太武诉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孟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太武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太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太武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太武承担。审判长  王雪琪审判员  王争学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