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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盛菊诉郑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菊,郑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404号原告:何盛菊,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郑洪平,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何盛菊与被告郑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盛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何盛菊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