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盛菊诉郑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盛菊,郑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2404号原告:何盛菊,女,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被告:郑洪平,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原告何盛菊与被告郑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何盛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盛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由原告何盛菊负担。审判员 计兴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