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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6刑初199号公诉机关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2017年04月0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07月27日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0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薛某某将自己的准驾型为C1的驾驶证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办理假证人员,为其办理了一本准驾型为A2的假驾驶证。2017年04月03日16时37分许,薛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乌审旗嘎鲁图镇境内沿补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补嘎线79公里处时,在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其给民警出示了虚假的A2本,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虚假驾驶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之一、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