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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春与刘文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刘文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796号原告:杨春,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刘文娥,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杨春与被告刘文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