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春与刘文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刘文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796号原告:杨春,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刘文娥,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杨春与被告刘文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