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赵英明与祖正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明,祖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45号申请执行人赵英明,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威宁县。被执行人祖正林,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英明与被执行人祖正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黔05民终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祖正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英明,于2017-01-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祖正林属退休职工,且人下落不明。在我院扣划被执行人祖正林的银行存款后,申请人赵英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祖正林属退休职工,且人下落不明。在我院扣划被执行人祖正林的银行存款后,申请人赵英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禄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