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金利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与李根宝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金利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李根宝,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粮库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淖尔市金利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玉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海,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根宝,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粮库,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上诉人巴彦淖尔市金利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达彩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根宝、原审被告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三道桥粮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内0826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利达彩钢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利达彩钢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达彩钢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6.5元,由上诉人金利达彩钢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陈宏武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豆豆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