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意,胡验飞,郜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53号申请人李满意,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申请人胡验飞,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申请人郜华林,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满意与被申请人胡验飞、郜华林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李满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恒达918号船舶一艘。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满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验飞、郜华林所有的恒达918号船舶一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