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站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站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站朋,男。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站朋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其明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