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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站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站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站朋,男。武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站朋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其明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