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民初3950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贾某某。 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3950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胜煤田补连塔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