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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365号原告:赵某1,女,1991年8月2日生,回族,三立国际小学教师,住郏县。被告:赵某2,男,1989年10月9日生,回族,城关镇派出所民警,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赵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1负担。审判员  贾卫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俊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