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伟志与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志,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志,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黄福昌,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任伟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181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本案与本院(2016)川0181执153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统一执行,应将本案并入本院(2016)川0181执1530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2017)川0181执1647号案件并入本院(2016)川0181执1530号案件执行。二、终结本案(2017)川0181执164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世海执行员 王继军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