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志兵与谢卫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兵,谢卫平,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608号申请人:张志兵,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谢卫平,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韩英,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张志兵与被申请人谢卫平、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谢卫平、韩英所有的坐落于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巷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川(2017)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9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志兵以其个人所有的川TU****号东风日产牌天��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谢卫平、韩英所有的坐落于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巷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屋[川(2017)雅安市不动产权第0****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谢卫平、韩英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二、对张志兵个人所有的川TU****号东风日产牌天籁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张志兵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从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