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艳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2606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高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艳霞,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唐艳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达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被告唐艳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旭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唐艳霞给付2016年物业服务费583元;由唐艳霞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唐艳霞系敦化市鸿德蓝湾18号楼6单元5楼东门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9.34平方米。我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2016年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我公司为唐艳霞提供了物业服务,唐艳霞至今未交纳2016年物业服务费583元(69.34平方米×0.70元×12个月)。经多次索要无果,故提起诉讼。唐艳霞辩称:我是敦化市鸿德蓝湾18号楼6单元5楼东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9.34平方米,旭达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没有异议,2016年物业服务费没有交。没交物业服务费的原因是18号楼东侧的厢房楼楼下开了一个饭店,噪音大,有油烟,有油污,影响出行。楼道味道太大,非常熏人。我曾经找物业公司解决,物业公司没有给我们解决。我同意交物业服务费,但是物业公司应该给我们解决问题。另外我家5楼楼道灯不亮,我没有保修。经审理查明:唐艳霞系敦化市鸿德蓝湾18号楼6单元5楼东门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69.34平方米。2015年1月1日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旭达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合同有效期为五年(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旭达物业公司为唐艳霞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唐艳霞至今未交纳2016年物业服务费583元(69.34平方米×0.70元)。上述事实有旭达物业公司、唐艳霞的庭审陈述及旭达物业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房屋档案信息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旭达物业公司为唐艳霞提供了物业服务,唐艳霞已受益,应按敦化市鸿德蓝湾业主委员会与旭达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给付旭达物业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583元。旭达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唐艳霞主张临街饭店擅自在其楼道承重墙开门,噪音大、有油烟,不是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唐艳霞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唐艳霞主张小区道路有油污,楼道灯不亮,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旭达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唐艳霞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唐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物业服务费583元。如果唐艳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艳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宫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