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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良平与周雪露、王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平,周雪露,王娌,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279号原告:张良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周雪露,女,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王娌,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江飞,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张良平与被告周雪露、王娌、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周雪露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5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王娌、江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请1为:被告周雪露归还借款24400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6日,被告周雪露由被告王娌、江飞担保向原告张良平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雪露仅归还了借款本金15600元及利息,余款未予归还。被告王娌、江飞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雪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张良平借款本金24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娌、江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娌、江飞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周雪露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周雪露、王娌、江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爱贵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黎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周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