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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745苏菊琴与范凯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菊琴,范凯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菊琴,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凯惠,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上诉人苏菊琴因与被上诉人范凯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2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菊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案涉借款100万元涉嫌赌博债务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案涉借款系上诉人通过贷款和向亲戚借款后出借给被上诉人,有录音资料及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系赌博形成的债务,一审证人谢某的证言亦不可信。范凯惠二审未应诉答辩。苏菊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范凯惠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95975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2月17日,范凯惠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苏菊琴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范凯惠在借条上签字确认。一审另查明,范凯惠的护照中显示2011年12月12日至2011年12月19日期间,范凯惠在境外。苏菊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解除取保候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就案涉100万元款项是否系因赌博形成的债务产生争议,双方均存有犯罪嫌疑,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苏菊琴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32元退还苏菊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100万元款项是否系赌博形成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确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苏菊琴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苏菊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华审判员 黄中华审判员 姜安安二○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