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7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沈世俭,顾元扬,高中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10号之二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法定代表人:倪兴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慧,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74957551B。法定代表人:沈世俭,(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姜桥工业园虎山东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49973736。法定代表人:顾元扬,(职务不详)。被告: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西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80823106P(1-1)。法定代表人:顾元扬,(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沈世俭,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顾元扬,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高中虎,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沈世俭、顾元扬、高中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恒进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省远华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利达粮食工贸有限公司、沈���俭、顾元扬、高中虎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