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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文锻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锻,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73号原告:董文锻。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锻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锻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锻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文锻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骆健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