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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平与鲁云、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鲁云,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男,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波,男,生于1985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鲁云,男,生于1967年9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36802-0。住所地: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十组。法定代表人:鲁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平与被执行人鲁云、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鲁云支付王平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2382811元,由犍为县云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鲁云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由鲁云支付案件受理费24000元。本案执行费26468元(未收取)。本案本院通过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鲁云的银行存款己执行到位41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旭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