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与登封市市区耐芳兴隆超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登封市市区耐芳兴隆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负责人:王顺敏,该生产组组长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区耐芳兴隆超市。负责人:王耐芳,女,该超市经营者。本院在执行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申请执行登封市市区耐芳兴隆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登封市市区耐芳兴隆超市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申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鸡鸣街社区居委会北街第六生产组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常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