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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运才与鲍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才,鲍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43号原告:程运才,男,195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鲍传永,男,1965年12月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程运才诉被告鲍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程运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运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运才负担。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