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运才与鲍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才,鲍传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3043号原告:程运才,男,195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鲍传永,男,1965年12月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程运才诉被告鲍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程运才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运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运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运才负担。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