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某、唐素芳等与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勇,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荣凤,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江北农场南部堰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901XY。法定代表人:王维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栋,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清,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7952-8。负责人:肖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忠成,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唐素芳,女,195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审原告:陈某,男,200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理人:谢某(陈某之母),身份信息同上。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欣材混凝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原审原告唐素芳,原审原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34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申请缓交,在我院向上诉人再次发出交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仍不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欲晓审 判 员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蹇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