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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忠线、黄益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忠线,黄益旦,陈定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忠线,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度,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益旦,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典,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定彭,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谢忠线为与被上诉人黄益旦、陈定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呈会”引发的债务纠纷,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责任约定不明难以决算,容易引发群体债务风险,该类纠纷应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清理清退,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显属不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益旦的起诉。本案一、二审预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如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