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黎明与沈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黎明,沈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76号原告:林黎明,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惠泉,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林黎明与沈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黎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黎明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