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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黎明与沈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黎明,沈惠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676号原告:林黎明,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沈惠泉,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林黎明与沈惠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黎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黎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黎明负担。审判员  陈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志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