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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明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张明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8084号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唐北村、常昆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20168893。法定代表人:李泽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芬,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风姣,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明生,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芬、被告张明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753.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至2017年1月9日在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人事部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753.3元的金额均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753.3元的金额均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明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753.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张明生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江苏强者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