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3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春霞与郑艳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霞,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197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被执行人郑艳,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受理的杨春霞申请执行郑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3月7日、7月19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郑艳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郑艳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金额519.81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郑艳名下有车牌号为贵ALF0**的江淮牌汽车及车牌号为贵AN33**的三菱牌汽车,但二车辆已被另案查封在先,且未能查找具体下落。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被执行人郑艳有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尖山路(23-2)-2-11号2幢6层11号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012**)的房屋,但该房屋已被(2015)白执字第929号案查封在先,现该案件正在处置该房屋过程中,本案遂对该房屋作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3月31日,���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但经体检被执行人已怀有生孕,故决定对其不进行拘留处罚。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因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灿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