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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双与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张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62号原告:杨双,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张兵,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原告杨双诉被告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杨双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于同年8月4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