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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659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永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王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659号申请人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负责人常茂良,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永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永亮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5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永亮双方自愿解除2015年5月9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二、被告王永亮应给付原告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7000元,由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1月19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6年12月19日前给付4000元,余款4000元于2017年1月19日前付清,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履行任意一笔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被告王永亮将案外人周保永土地承包欠款5275元转让给原告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追偿,被告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不再因此事发生其它经济纠纷。因义务人王永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睢宁县庆安镇鲍滩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永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依法向申请人邮寄发出终结执行裁定书。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5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雷审判员 张尊敬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