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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3486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被告王某1,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12月认识,××××年××月××日在上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婚后,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家庭不管不问,长年不归家、不支付生活费。夫妻之间没有联系,现已无和好机会。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8万元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在上蔡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1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形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户口薄复印件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和被告王某1离婚,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本案原告李某却举不出证据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李某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小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