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民终6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宁英伟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宁英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0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6号。负责人:徐敏,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英伟,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英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时未能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和领用公约的原件,无法证明被上诉人自上诉人处申领案涉信用卡的真实性及双方关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的约定内容。上诉人对此解释称是由于相关原件存放于总行,调取程序繁锁、时间久,原审期间未能及时调取到原件,故未能提供。在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交了上述被上诉人办卡资料的原件,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卡的事实。鉴于原审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发回重审为宜。重审中,一审法院还应当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催收记录和案涉信用卡消费流水,在查清信用卡透支金额后,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丽明审判员王慧莹审判员宁宁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张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