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淑秋与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秋,张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48号原告:李淑秋,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张玲,女,34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李淑秋与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淑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25元,由原告李淑秋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