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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淑秋与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秋,张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248号原告:李淑秋,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张玲,女,34岁,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李淑秋与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秋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淑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淑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25元,由原告李淑秋负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