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行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对朱作林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行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作林,男,193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朱作林因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朱作林上诉称,请求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行初19号行政裁定,依法判令立案审理本案。理由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被告明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该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朱作林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舒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国家政策规定以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为基数,按3.4%的比例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并按判决给付拖欠个人账户款项10896.63元及利息,但其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未能就其主张提供具体的事实依据,故原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军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伊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