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肖诚财、刘春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诚财,刘春花,赣州中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肖诚财,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赣县。申请执行人刘春花,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州中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诚财、刘春花与被执行人赣州中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赣州市中加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肖诚财、刘春花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楠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