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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毅与张代凤廖荣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凤,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异14号案外人:张毅,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张代凤,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廖荣,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在本院执行张代凤与廖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毅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蒋志伟、代理审判员石愚组成合议庭,刘雷雷担任书记员,依法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7月17日召开听证会,案外人张毅到庭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张代凤、被执行人廖荣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听证。现本院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毅称,本院在执行中查封的登记在廖荣名下的渝B**思威牌CRV车辆是案外人于2017年3月9日从廖荣处以144450元购得,并于当日完成了车辆的交付,当时查询该车状态显示一切正常并无查封的情况,案外人在2017年4月16日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现该车已被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在查封之前,案外人已实际占用、使用该车辆,且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无过错,案外人是善意合法购买,因被执行人廖荣的原因导致该车辆被法院查封。故请法院解除渝B**思威牌CRV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张代凤未参加听证会,亦未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廖荣未参加听证会,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查明,在执行张代凤与廖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渝0113执517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3月30日向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巴山车管分所送达(2017)渝0113执51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本案争议标的物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廖荣名下的车牌号为渝B**思威牌CRV汽车。另查明,被执行人廖荣于2017年3月9日与张毅签订汽车转让(买卖)协议,并于当日双方完成车辆及购车款的交付。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车辆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出售,案外人张毅全额支付购车款,车辆已实际交付张毅占有,案外人张毅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廖荣名下的车牌号为渝B**思威牌CRV汽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石 愚代理审判员 蒋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雷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