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彬与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彬,王茂秦,王茂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67号原告:钟彬,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秦,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钟彬与被告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钟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钟彬负担。审判员 余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