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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彬与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彬,王茂秦,王茂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667号原告:钟彬,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畲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秦,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王茂财,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钟彬与被告王茂秦、王茂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钟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钟彬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彬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钟彬负担。审判员  余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娟 来源:百度搜索“”